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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》施行

发布时间:2016/04/21 19:31:12 | 浏览次数:10791次 | 字体大小:  | 关闭本页

   继《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颁布实施后,广东在加强消防安全方面出台新规定。记者昨日获悉,《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自今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《规定》对12类消  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了界定,并提出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
  根据《规定》,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,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,并确定巡查的人员、内容和频次。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。

  同时,根据《规定》,公安消防、发展改革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工商、安全监管、质监、税务、金融监管、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、保险等社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,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