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机构分为办公厅、组成部门、直属特设机构、直属机构、办事机构、直属事业单位、部委管理的国家局、议事协调机构 。国务院组成部门,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。国务院直属机构,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,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。国务院办事机构,主要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,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。目前,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级别均为副部级。国家局的定性以及其和主管部委之间的关系,国务院专门在1998年发过一个文件,沿用至今。以下为文件全文: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 (国发〔1998〕12号)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 《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》(国发〔1998〕6号),明确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(以下简称国家局)设置。为了使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之间协调运转,经过1993年机构改革以后的实践并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,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作了一些调整。现通知如下: 一、国家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,具有相对的独立性。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(主任)或部长(主任)召开会议的形式,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、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,由主管部委部长(主任)对国务院负责。 二、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。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,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呈文;遇有紧急情况,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,应同时报告主管部委。 三、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、决定、命令,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、指示、命令,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,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。国家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,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。 四、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、电报直接发给国家局,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局参加。 五、国家局正、副局长的任免,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;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的任免,由国家局审批,报主管部委和中组部备案;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。国家局机关党的工作,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。 六、国家局的外事工作,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,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。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,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。 国家局的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,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;其他人员出访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 七、国家局原有的资金、财政、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,原则上不变。 1998年4月29日 从人事安排也能看出机构改革动向,原来的两个部属局局长,分别担任新机构的局长和政委,显示新机构由两个部属局合并组建而来。同时,应急管理部部长担任新机构第一政委,也说明新机构由应急部管理。 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新组建国家消防救援局,网站同时更名,机构名称前的徽标,也从消防救援队伍队徽变更为国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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