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书
背景材料:《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
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、充电时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、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;
(二)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;
(三)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;
(四)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;
(五)使用老化、破损的蓄电池、充电器、插座;
(六)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。
第三十六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有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、楼院,物业服务企业、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、充电实施安全管理;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,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、充电安全管理人员,落实管理责任。
物业服务企业、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、充电的,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;对不配合清理的,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报告。
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、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;
(二)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;
(三)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、乱接充电线路的;
(四)使用老化、破损的蓄电池、充电器、插座的。
靠山屯的话:
车主把车停在楼梯间,失火导致1人重伤,拘留不算过分;物业被罚款4万,也有地方法飞线充电这个,在法律上好像没有说法,我们看到的拘留、罚款,都和飞线充电无关。另外,如果能追究“违规改装”的责任人,这个案例就更有警示意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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